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香城街198号1幢5单元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7483X。
法定代表人:张文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金福,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ALWKQ9B。
法定代表人:罗振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843450元和从2021年4月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XXX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但该财产现不能处置,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