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7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113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香城街198号1幢5**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748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百福路165号市。 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100000元的限额内对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510413220000081、保单号:299519904132022000××××)为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