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7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113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香城街198号1幢5**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748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百福路165号市。
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100000元的限额内对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510413220000081、保单号:299519904132022000××××)为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