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394号
原告:郭虎全。
被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
被告:王书臻。
被告:王来朝。
被告:潘生喜。
第三人:民勤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金发万。
本院受理原告郭虎全与被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王书臻、王来朝、潘生喜以及第三人民勤县林业和草原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郭虎全诉称,被告王书臻挂靠被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民勤县红崖山林业工作站业务用房(1.2.3)建设项目后,又将该项目承包给被告王来朝,被告王来朝又将该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原告郭虎全施工。2021年3月21日,原告郭虎全与被告王来朝签订建筑劳务清包工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民勤县红崖山水库,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暂定为700㎡,并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一些详细履行条款。原告按照要求完成施工后并于2021年6月29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被告支付劳务费11万元,尚欠劳务费455946元未偿付,原告状诉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劳务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该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虽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分包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民勤县红崖山水库,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民勤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仁 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