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县双茨科镇关路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1149号
原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西南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
被告:民勤县双茨科镇关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双茨科镇关路村。
法定代表人:段吉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勤县双茨科镇关路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甘肃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瑞
人民陪审员  孟有智
人民陪审员  袁得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