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骏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9014号
原告:四川华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B区1110室。
法定代表人:庄兴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昊抒,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骏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罗家碾街31号1栋3层附13号。
法定代表人:税国荣。
被告:四川隆晟丰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税燚强。
原告四川华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骏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隆晟丰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欣
书 记 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