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三郎达尔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百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滨河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彭兴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露芬,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祁朝红,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露芬、祁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6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16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  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何德 祥

书 记 员  熊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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