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45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游仙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川跃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幢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ATWNU4A。
法定代表人:刘世培。
原告***诉***、***、四川跃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包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学蓉
书 记 员 王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