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403号

申请人: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村段家组。

法定代表人:冯科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23号金都大厦一幢01、02、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08DF1E。

法定代表人:阮凤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同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