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保132号
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3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被申请保全人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1.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2××××5818;2.中国工商银行韶关新丰支行账号2005××××3081;以及对被申请保全人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上述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总额以700000元价值额度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执行,一、已对被保全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002××××3066内的存款在以700000元价值额度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粤023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现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