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8121号之一
原告: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秋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雯,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凤英。
原告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75.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75.81元(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