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广场南路**津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庭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金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阮凤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3民初13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裁如所请。
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酒店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应由涉案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