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8121号
申请人: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利村金贤路(土名“文昌洲”)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2TXJ39。
法定代表人:陆秋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雯,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金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08DF1E。
法定代表人:阮凤英。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40101737199157D。
负责人:林耀舢。
申请人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5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5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明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