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御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10339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4000元及违约金36454.92元(以3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1年3月24日计算至2023年7月25日为30415.81元;自202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为6039.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300元、保函费5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630kVA箱变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建630kVA箱变临时用电工程提供工程施工,被告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包干总价为4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该项目提供了工程施工。现该项目工程于2021年3月16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被告向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欠付原告工程款344000元。202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承诺函》,承诺支付欠付款项,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尽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向被告某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某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KZ****103),工程名称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630KVA箱变临时用电工程,含税合同总价为444000元。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在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经有关部门初检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即222000元作为工程及进度款(工程竣工后并经有关部门初检合格后7日内支付)。发包人付清上述两期款项后,承包人才一次性开具工程通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不含税)的0.1%支付违约金。 2021年3月16日龙江供电所出具《接电确认书》报装容量630KVA竣工检验合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接火送电条件。 202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承诺函》,内容显示被告确认尚欠344000元,已全部到期。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于2023年7月起每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0000元直至结清344000元,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将以实际逾期金额为基数,从每笔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 2022年12月10日某某公司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为与某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委托代理服务,服务费用为19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认定如下: 关于应付款项的确定。原告作为施工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拘束。签订《总承包合同书》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竣工后通过了验收,现工程已经实际送电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进行工程价款的给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4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数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7月25日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为30415.81元;被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承诺函》,承诺如未在2023年7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则按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请求从202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被告承诺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保函费,被告在《工程款承诺函》进行了明确的承诺,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保函费并未超过合理区间,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止至2023年7月25日违约金为30415.81元;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300元、保函费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9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518.77元,合计6170.68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