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被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M7C523D。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北侧科技住宅楼1栋117。
法定代表人:成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2,8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
经本院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将劳务工资2800元支付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20×××74的账户内,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196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