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2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北侧科技住宅楼**117。
法定代表人成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财产。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06202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本案避免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希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