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今朝阳光城二区六号商铺南二号。
法定代表人:严群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于2023年4月14日以与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不需要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