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4391号
原告: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元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1日,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