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路192号商业1至2层8号。
法定代表人:骆元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纬二路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62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2100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冻结扣划的案款50000元外,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62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