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582号
原告: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元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市烨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甘肃光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