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51行初28号
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HKK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504320892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已经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实质化解,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四川铭诚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