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75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紫 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