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冀1121执保3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拉贝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冀1121民初1445民事裁定书2019年9月19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天津市拉贝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77×××79存款冻结400000元,已冻结0元。工行天津静海支行账户03×××81存款冻结400000元,已冻结4250.49元。天津和平支行账户1100000810120100037293存款冻结400000元,已冻结1477.89元。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