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445号之一
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拉贝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拉贝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天津市拉贝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
施。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357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092元,由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蔡 涛
人民陪审员 樊书森
书 记 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