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大连优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3189号
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
法定代表人黄振群,经理。
被告大连优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康,经理。
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优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