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青岛聚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玻璃钢城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聚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柳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聚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85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