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

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与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10611号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智力,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鞠世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诉称,2013年9月20日,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和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组成联合体,就京哈高速祖山连接线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达成《勘察设计合同书》,2015年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勘察设计补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供了勘察报告,被告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未按合同及时付清勘察费共计1697838.80元,故诉至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勘察费1697838.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对被告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1元,退还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