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6418号
原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XXX弄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讯盈科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讯盈科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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