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5747869E,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王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LOUG58,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苏1324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22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22)苏1324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李帅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磊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