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梅,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5747869E,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鼓楼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法院执行局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号:(2020)苏1324执3020号]的执行款58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案外人王亚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重岗街道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停止向被申请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海康新材料有限公司获得的执行款中的58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王亚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重岗街道世纪园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泗洪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佐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