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吉0106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1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将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3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赵 乐 审判员  陶春志
书记员  王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