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三期17幢3**1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4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666.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