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