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3092号
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MY0R38,住所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解乐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克,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业来,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江苏科慧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洁
书 记 员 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