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艺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西嘉艺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65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红,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艺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光柏,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艺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谢英
审判员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石庆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