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7613号
原告:天津市盛誉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顺驰世纪城25-3-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3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盛誉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誉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誉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誉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