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527号
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翁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5376495Q。
法定代表人:黄培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05576B。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银,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高登格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玉萍
书 记 员 江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