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621号之一
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92弄51号(浙江**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73C1A。
法定代表人:吴裕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32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05576B。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董事长。
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财产保全费922元,均由原告浙江西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