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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特404号
申请人: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32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05576B。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王意茹,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毛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4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应归还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7万元并支付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合计280万元,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就该款分期支付如下:于2021年10月底之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12月底之前支付5万元,于2022年6月底之前支付12万元,于2022年12月底之前支付18万元,于2023年6月底之前支付16万元,于2023年12月底之前支付24万元,于2024年6月底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4年12月底之前支付30万元,于2025年6月底之前支付24万元,于2025年12月底之前支付36万元,于2026年6月底之前支付36万元,余款54万元于2026年12月底之前付清;
二、若2021年至2025年期间应付的190万元款项***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应按总额300万元向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且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300万元扣除已实际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蔚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