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072号
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河路201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吕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3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
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8元,减半收取3779元,由原告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