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5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3415。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501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612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款项22673.2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20612元,收取执行费209.18元,退回被执行人1852.0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09.18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584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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