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之二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0587X。
法定代表人:曲显斌,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良马(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3415。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原告的保全申请作出(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民事裁定,并已实施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8499.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