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之一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0587X。
法定代表人:曲显斌,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良马(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3415。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5元,因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6892.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