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0587X。
法定代表人:曲显斌,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良马(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3415。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998499.6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出具保函担保(以998499.6元财产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8499.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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