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802号
原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技科学园**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43415。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宇,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法合同的经济补偿20612元。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而被告在离职手续办妥的次日反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员工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被告主动离职而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人劳仲案[2020]106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612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笫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事实有深劳人仲案[2020]10690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