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703民初1382号
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智能公司”)与被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和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和绵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反驳,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被告签订两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合同》后,原告按约完成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服务费发票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未付款项的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10日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益后,被告应依法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款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20日,原告建安智能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五和绵阳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五和·苹果国际社区”二期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提供服务,维护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服务费为20000元/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半年服务费,合同期满一年时,如乙方按约履行义务,甲方再支付剩余半年服务费。 2019年3月1日,原告建安智能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五和绵阳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五和·苹果国际社区”一期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提供服务,维护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服务费为20000元/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半年服务费,合同期满一年时,如乙方按约履行义务,甲方再支付剩余半年服务费。 被告共计支付原告服务费20000元,尚欠原告服务费20000元。2020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服务费发票,被告收取发票后至今未付款。
一、被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款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明
书记员  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