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6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275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0000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00元,由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