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41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五套,分别为汇金商务大厦6楼17号(46.29㎡)、6楼19号(42.07㎡)、6楼24号(46.14㎡)、8楼16号(40.23㎡)、9楼19号(42.07㎡)。担保人**以其自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二期)x栋x**x层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商务大厦”项目1幢6-17号房屋(46.29㎡)、6-19号房屋(42.07㎡)、6-24号房屋(46.14㎡)、8-16号房屋(40.23㎡)、9-19号房屋(42.0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41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五套,分别为汇金商务大厦6楼17号(46.29㎡)、6楼19号(42.07㎡)、6楼24号(46.14㎡)、8楼16号(40.23㎡)、9楼19号(42.07㎡)。担保人**以其自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二期)x栋x**x层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汉秋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商务大厦”项目1幢6-17号房屋(46.29㎡)、6-19号房屋(42.07㎡)、6-24号房屋(46.14㎡)、8-16号房屋(40.23㎡)、9-19号房屋(42.0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