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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堃与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231号 原告:朱堃,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6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27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6741219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堃与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朱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