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跃进路1958三期15栋一单元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27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