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跃进路1958三期15栋一单元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27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