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3799号
原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扬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曦